- 索引號:0063821853/2024-2212254
- 發(fā)布機構:縣自然資源局
- 公開范圍:全部公開
- 生成日期:2024-07-05
- 公開日期:2024-07-05
- 公開方式:政府網站
近日,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廣華簽署第14號部令,公布《自然資源部關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門規(guī)章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。本次修改主要涉及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《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》兩部部門規(guī)章相關條款,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有關決策部署,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能�!稕Q定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
第14號
《自然資源部關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門規(guī)章的決定》已經2024年5月9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部長 王廣華
2024年5月21日
自然資源部關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門規(guī)章的決定
(2024年5月9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)
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有關決策部署,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能,自然資源部決定:
一、修改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
(一)在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:“通過互聯(lián)網在線申請不動產登記的,應當通過符合國家規(guī)定的身份認證系統(tǒng)進行實名認證。申請人提交電子材料的,不再提交紙質材料�!�
(二)將第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:“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,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;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(guī)定的,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(guī)定,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�!�
舊條款: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,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。
(三)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:“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,填寫并核發(fā)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。電子證書證明與紙質證書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”
舊條款: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,填寫并核發(fā)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。
(四)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:“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、滅失,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(fā)的,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(fā)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、滅失聲明后,即予以補發(fā)�!�
舊條款: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、滅失,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(fā)的,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(fā)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、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后,予以補發(fā)。
二、修改《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》
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:“查詢結果證明應當注明出具的時間,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。電子查詢結果證明與紙質查詢結果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”
舊條款:查詢結果證明應當注明出具的時間,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。
上述規(guī)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,重新公布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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